条款库
精神权利条款详解
精神权利是作者被识别权和不遭贬损处理权——不可转让,弃权须签署的书面文件。
最后更新于 2026年10月28日
精神权利条款有什么作用?
精神权利是作者被识别权(CDPA 1988 s.77)和不遭贬损处理权(s.80)。不可转让。弃权须由放弃权利者签署的书面文件(s.87)。被识别权须先主张(s.78)。我们在同一页面上写明弃权或署名。
英格兰和威尔士存在哪些精神权利?
版权文字、戏剧、音乐或艺术作品作者,以及版权影片导演享有:被识别权(s.77)和不遭贬损处理权(s.80)。照片是艺术作品(s.4)。还有禁止虚假署名权(s.84)以及某些影片和照片的有限隐私权(s.85)。雇员版权首位所有权(s.11(2))本身并不弃权精神权利。参见精神权利。
精神权利能否随版权一并转让?
不能。CDPA 1988 s.94 规定精神权利不可转让。版权可依 s.90(3) 转移;作者的署名权和完整权仍归作者。若客户须自由裁剪、重剪或改署名,须取得弃权,而非转让精神权利。请在知识产权转让旁写明这一划分,以免两句冲突。
被识别权如何主张?
CDPA 1988 s.78:除非已主张,否则不构成侵权。主张方式是在转让文书中声明,或经作者签署的书面文件,一般性或针对特定行为。提案中的「可行则署名」并不总是足够。若署名重要,在签署合同中主张 s.77 并具名署名行。参见使用权与署名。
自由职业者是否应弃权精神权利?
仅在工作所需范围内。宽泛的 s.87 弃权使客户可裁剪、调色、改标题并去掉署名。窄化弃权——为一般改编放弃完整权、保留并主张署名权——是常见的自由职业交易。弃权须由放弃权利者签署的书面文件(s.87)。美国式 雇佣作品雇佣作品是一个常见于美式文件的用语,意思是客户从一开始就被视为作品的作者和所有人。术语表中的更多内容 表述并不弃权英格兰精神权利。不要把弃权藏在转让段中。
示例措辞
示例 · 我们自己的起草
服务方依 CDPA 1988 s.78 主张其作为交付成果作者被识别的权利。客户须在发布使用时以「[署名行]」署名服务方,除非附表说明无需署名。服务方在本签署文件中,仅就本协议许可用途合理所需范围内,弃权其依 s.80 反对贬损处理交付成果的权利。精神权利不转让。
通俗易懂的语言
服务方在本签署合同中主张被命名为作者的权利。客户发布作品时须使用具名署名行,除非附表说明无需署名。服务方在本签署文件中,仅就约定用途所需的普通编辑放弃反对权。精神权利仍归服务方;不随版权出售。
需要注意什么?
| 要点 | 留意 | 争取 |
|---|---|---|
| 主张 | 希望署名却在签署文件中没有 s.78 主张。 | 在合同中主张,并具名署名行。 |
| 弃权 | 日薪项目上全面 s.87 弃权全部精神权利。 | 针对许可用途的窄化完整权弃权,保留署名权。 |
| 转让 | 措辞假装随版权转让精神权利。 | 一句说明精神权利不可转让(CDPA s.94)。 |
| 形式 | 弃权埋在作者从未签署的条件中。 | 由放弃权利者签署的书面文件中的弃权(s.87)。 |
| 美国措辞 |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文件上粘贴 work made for hire。 | 改用英格兰的转让、许可和精神权利表述。 |
哪些合同包含它?
Lex 会在以下合同等中包含这一条款:
- 摄影许可协议
- 平面设计合同
- 音乐制作人协议
法律是怎么规定的?
享有版权的文字、戏剧、音乐或艺术作品的作者,以及享有版权的电影的导演,有权被署名为作者或导演(s.77),并有权使作品不受贬损性处理(s.80)。精神权利不能转让;放弃权利的人可以通过其签署的书面文书予以放弃(s.87)。
来源: Copyright,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, ss.77, 80 and 87核查于 2026年10月28日待律师审阅
作品的作者是其著作权的首位所有人。文学、戏剧、音乐或艺术作品,或电影,如果由雇员在受雇过程中创作,则除另有约定外,雇主是首位所有人。无论艺术水准如何,照片都属于艺术作品。
来源: Copyright,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, ss.4 and 11核查于 2026年10月28日待律师审阅
用这一条款起草摄影许可协议
对方免费Lex 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起草,并与法律措辞并排呈现。分享一个链接,双方同意并签署。
常见问题
精神权利条款是什么意思?
它记录作者被识别权(CDPA 1988 s.77)和不遭贬损处理权(s.80):是否主张、署名或签署书面弃权。精神权利不可转让。
英格兰和威尔士存在哪些精神权利?
作为作者或导演被识别权(s.77)和不遭贬损处理权(s.80),以及虚假署名(s.84)和有限隐私权(s.85)。照片是艺术作品(s.4)。
精神权利能否随版权一并转让?
不能。CDPA 1988 s.94 规定精神权利不可转让。版权可依 s.90(3) 转移;署名权和完整权仍归作者,除非签署书面弃权(s.87)。
被识别权如何主张?
依 s.78,在转让文书中声明,或经签署的书面文件,一般性或针对特定行为。除非已主张,否则不构成侵权。请在签署合同中主张。
自由职业者是否应弃权精神权利?
仅在工作所需范围内。为一般改编窄化完整权弃权,同时主张并署名被识别权,是常见交易。任何弃权须由放弃权利者签署的书面文件(s.87)。
来源
- Copyright,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, ss.77, 80 and 87核查于 2026年10月28日待律师审阅
- Copyright,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, ss.4 and 11核查于 2026年10月28日待律师审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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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法律措辞为准最后审阅于 2026年10月28日待律师审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