术语表

责任上限(Liability cap)

责任上限是合同下一方可能被要求向另一方支付的最高金额。

最后更新于 2026年10月28日

责任上限限制了出问题时一方可能被要求支付的金额。通常设为固定金额,或与费用挂钩,例如前 12 个月已支付的费用。对于一个 £4,000 项目的自由职业者来说,以费用为上限,就是糟糕的一周与足以让生意倒闭的索赔之间的区别。

上限通常带有例外。有些责任经约定不在上限之内,例如欺诈、违反保密义务或某些赔偿。另一些依法根本不能被限制。在英格兰和威尔士,Unfair Contract Terms Act 1977 规定,因过失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不能被排除或限制,其他过失责任只有在条款合理的范围内才能被限制。

上限通常是双方的,但并非总是如此。为大客户承接小项目的供应商,通常会要求与费用挂钩的上限。客户有时会要求对特定风险(数据、知识产权)设更高的上限,对其他一切设更低的上限。这种划分是协商,不是规则。您不该做的,是因为文件其余部分看起来很标准,就接受“无限”。

这条条款的另一半是排除哪些类型的损失。许多服务合同写明,任何一方都不为间接损失或后果性损失,或利润损失负责。“利润损失”是否总是间接损失,是一场措辞之争。如果您想排除利润损失,通常的做法是明确写出来,而不是只依赖“后果性”这个词。

在一份主协议下承接许多小型工作说明书的代理机构,应当确认责任上限是按每份 、按每年,还是按整段合作关系计算。在长期聘用中,“前 12 个月的费用”这一上限与“本 SOW 项下的费用”这一上限,数额并不相同。请把计算口径写进条款,这样仅凭发票记录就能算出上限。

一个实际示例

一家工作室的合同规定,每一方的总责任以索赔前 12 个月内已支付的费用为限,欺诈不设上限,因过失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也不设上限,因为文件写明这些责任仍不受限。客户要求把知识产权赔偿排除在上限之外。工作室同意为这类索赔另设一个更高的上限,而不是不设上限,同时把普通的延误索赔仍留在费用上限之内。

它在合同中如何呈现

示例措辞 · 我们自己起草

任何一方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全部责任,不得超过索赔产生前 [12] 个月内已支付或应支付的费用。任何一方均不对间接损失、连带损失或利润损失承担责任。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因疏忽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责任,亦不限制欺诈责任。

通俗易懂的语言

任何一方最多被要求赔付的金额,是客户在问题发生前 12 个月内已付或应付的款项。任何一方都不对连带损失或利润损失负责。因疏忽造成的死亡或伤害,以及欺诈,不适用该上限。

常见错误

  • 因为模板看起来“很标准”,就在小项目上让责任不设上限。
  • 没有说明赔偿是否在上限之内,结果上限成了摆设。
  • 只写“费用”,却没说明是哪个期间、哪份工作说明书下的费用。
  • 只靠“间接损失”来排除利润损失,而不是在本意如此时直接写明利润损失。

法律是怎么规定的

  • 因过失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,不能通过合同条款排除或限制;其他过失责任只有在条款合理的范围内才可以限制。消费者合同被划归 Consumer Rights Act 2015,其 s.31 列出了经营者在货物合同中不能排除的责任。

    来源: Unfair Contract Terms Act 1977, s.2核查于 2026年10月7日待律师审阅

来源

常见问题

常见的上限是多少?

常见做法是以前 12 个月内已支付的费用为限,并对欺诈等情形设置例外。具体数额需要协商。

法律上有哪些责任不能设上限吗?

在英格兰和威尔士,因疏忽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责任不能被排除;其他疏忽责任的限制必须合理(UCTA 1977 s.2)。

责任上限适用于赔偿条款吗?

只有您写明适用才适用。有些上限会把指明的赔偿排除在外,或为其单独设限。请写清楚,参见 /clauses/limitation-of-liability。

以法律措辞为准最后审阅于 2026年10月28日待律师审阅